【警钟长鸣】第21期——“类型繁多”的高校腐败

作者:哈尔滨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来源:    时间:2021-03-31   点击数:

经济类腐败主要是指在高校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腐败行为,多发生在高校管钱、管物的部门和校办企业,其主要特征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滥发私分钱物等。主要表现形式有:工作人员在学校基建、维修等工程,以及学校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学生用品、取暖用煤学生食堂的膳食、校医院所需药品器械等大宗物品的采购过程中,不按规定招投标或搞假招标,从中收受回扣,中饱私囊;学校财务管理人员或直接贪污、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侵吞利息,或与社会人员相勾结进行诈骗,或违规操作,造成学校大量资金损失学校内部机构、院系侵占截留国家拨付经费和外单位赞助资金等,私设“小金库”,集体滥发私分,或购买物资占为己有;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发生的各种腐败行为。它不仅包括了社会上一般企业容易发生的各种经济类腐败现象,而且更具有我国国有企业的腐败特征,如盈利不上缴、亏损学校补、个人得好处;科研经费的使用或管理者以各种名目和手段私自套取科研经费,用于个人奖金、津贴、旅游或其他非科研目的,或者将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据为己有,甚至贪污、挪用。

行业类腐败。主要是指发生在招生、考试、收费等活动中的腐败行为。这种腐败行为具有明显的教育行业特点,主要表现为学校招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招收关系生、人情生;有的利用学生求学心切,以帮助学生入学、选系、改专业等为名索贿受贿;在教学考试中,有的教师收受学生钱物私自修改学生考试分数,帮助学生蒙混过关;在学生管理中,有的教师利用各种评比、奖励、资金发放等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收受学生钱物,或直接贪污挪用保管的经费。

学术类腐败。主要指在高校学术运作和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腐败行为,特点是学术活动受到非学术因素,如行政权力、金钱关系、人情等的侵扰和影响。主要表现形式有:在学术论文、著作的撰写、发表、出版过程中,一些人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审稿时拉关系、托人情,出版时买卖或盗用书号;在职称申报、科研立项以及科研成果鉴定评奖中材料“注水”、骗取课题、虚假炒作;在职称评审、导师遴选、科研基金发放、各种奖项的评比等过程中,以人情甚至金钱关系代替学术的公正,徇私照顾、内幕交易、程序草率,由此也带来了参选者送钱送物等不正之风的盛行;一些很少进行学术研究的人沽名钓誉,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者职务的便利,获取学术职称或术荣誉,捞取个人资本。

中共哈尔滨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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