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哪些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时间:2022-04-07   点击数:

疫情防控中哪些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

(含责任区分追求问题)

一、最新案例

3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发布《关于对五常市疫情防控工作中11名履职不力党员干部追责问责情况的通报》:2022年2月28日哈尔滨市发生本土疫情以来,在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组有力指导下,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迅速行动,迎难而上,担当作为,连续作战,有力有效遏制了疫情。但是,五常市部分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政治站位不高,重视程度不够,责任意识不强,应急处置不力,失职失责,导致疫情扩散。为进一步严明纪律,经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和五常市纪委监委认真调查核实,依规依纪依法决定对11名党员干部追责问责,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1)五常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付小彦,作为包保拉林镇的领导,对拉林镇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应急准备不足、工作衔接不畅、落实疫情管控措施不力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诫勉谈话处理。(2)五常市政府副市长魏本玉(非中共党员),作为分管文教卫生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到位,对五常市拉林镇中心学校日常疫情防控工作不严不实、五常市第二人民医院“哨点”作用发挥不到位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政务记过处分。(3)五常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忠涛,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忠国,对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落实、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不到位,对五常市拉林镇中心学校日常疫情防控工作不严不实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张忠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忠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五常市拉林镇中心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邙静波,对学校日常疫情防控工作抓得不严不实,组织部署、跟踪问效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学生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情况,导致多名师生交叉感染,造成严重后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5)五常市卫生健康局党委书记、局长包立山,对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落实、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不到位,对五常市第二人民医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哨点”作用发挥不到位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6)五常市第二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院长许彦双,对医院管理混乱,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哨点”作用发挥不到位,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患者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情况,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7)五常市拉林镇党委书记王锐,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伊雪松,落实属地责任不力,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麻痹、懈怠思想和侥幸心理,应急准备不足,工作衔接不畅,未能做到“早快准严细实”,未及时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导致疫情扩散,王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伊雪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拉林镇政府副镇长佟刚,作为分管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履职不力,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落实隔离管控措施不及时、不严格、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8)五常市五常镇党委书记王国彬,在五常镇第七轮区域核酸检测工作中,工作部署不力,组织落实核酸检测规范化操作不到位,导致核酸检测样本送检时间滞后,造成未及时向群众发布核酸检测结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决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当前。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广大党员干部夜以继日奋战在防控疫情第一线,不讲条件、不计得失,汇聚成阻击疫情的强大力量。但同时,仍有少数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等问题。那么,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哪些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相关责任该如何区分?

二、涉嫌违纪行为

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犯党纪行为,通常是违反工作纪律问题,也可能涉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等问题。

从多省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来看,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较为普遍的违纪行为是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如有的人不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有的人擅离职守,不到岗到位,有的人工作流于形式,作风不实、履责不力,等等。

具体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失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以及作为兜底条款的第一百三十三条。

此外,《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疫情防控中,有关责任人员若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则可能触犯此条,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

《条例》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中,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则可能违反组织纪律,构成此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疫情防控应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

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若存在截留群众防疫、救济物资等行为,则可能构成违反群众纪律错误。

三、涉嫌违法行为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专门在第八章中规定了法律责任。

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若党员干部有上述行为,构成职务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四、涉嫌犯罪行为

防控疫情不力首先可能触犯的罪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该条明确:“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根据2003年5月14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此外,《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具体是指:(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于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并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此外,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五、疫情防控不力问责中领导责任辨析

案例:2021年12月,A省B市C区某中学发现新冠确诊病例,由于该市重视程度不够,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学校发生聚集性疫情,并迅速在区内传播,仅2周该区确诊病例高达1000多例,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1月,省委成立问责调查组,对B市疫情防控不力问题启动问责。

现阶段,对于疫情防控中问责调查中领导责任的划分和认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实践,从有关法规的理解、工作实践的把握等角度,探讨分析如何精准划分和认定领导责任。

一、党纪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对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规定

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对如何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了规定,两款条例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但需要全面理解把握。对主要领导责任的认定,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具体到该案例,刘某直接主管该区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应认定为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刘某作为区委主要负责人,按照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也应当认定为主要领导责任。因此,上述案件中,无论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认定刘某为主要领导责任都较为恰当和充分。刘某作为小组组长,直接主管疫情防控工作,对该区疫情防控出现的重大问题理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如何在实践中精准划分领导责任

相对于较为原则的制度规定本身,执纪执法实践千变万化,如何精准划分领导责任,难度不小,却是问责调查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要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充分理解和把握好有关规定的立法原意,根据实践需要灵活加以运用。党纪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都对领导责任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相互统一、互为补充。问责条例第五条对问责对象和问责重点作出了强调,第七条列举了十一种应当问责的情形,为问责调查指明了方向。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不仅对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进行了区分,还对直接责任者进行了界定,既有领导层面的责任追究,又包含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同时,党纪处分条例中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相关条款为调查处理提供了依据。

精准划分相关责任。一是整体把握。总的来说,对于一般应急事件、业务督查方面的问责追责,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人员责任划分较为清晰,也较为全面,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应用起来较为顺畅,可结合问责条例进行问责追责。对于符合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需要问责的情形,应依据相关条款,准确认定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突出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有效性。二是灵活运用。由于问责时机、问责目的、问责情形不同,问责的重点以及领导责任的划分也有所不同。比如,本案中如果问责事项换为一般事件,刘某如果不直接主管该项工作,笔者认为,可认定其为重要领导责任。按照省委要求,我们曾对某县连续发生三起普通事件启动了问责调查,考虑到该县县委书记认错态度较好、其不分管具体业务工作、平时工作一贯表现较好等因素,将其认定为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处理。当时由于面临市县换届,半年影响期结束后,没有影响该同志进一步使用。其本人深受教育,各方面反响较好,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六、最新涉疫情防控处理行为和依据(案例)

近期,上海市政府近期发布了《关于做好本市新一轮核酸筛查工作的通告》,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上海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对核酸检测通知视而不见、闭门不出还多次挂断通知电话,在检测现场故意出示错误二维码严重影响采样工作。日前,松江公安分局对一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的男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4月1日上午,松江区某小区根据街道统一安排,组织小区居民开展核酸检测。居民颜某因嫌麻烦,对核酸检测通知视而不见,闭门不出还多次挂断通知电话。在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提醒后,颜某才来到检测现场,却故意向采样人员出示微信名片二维码。当被要求出示健康云二维码后,颜某又强行冲破工作人员阻拦,自行返回自己家中,严重影响核酸检测工作正常开展。接报警后,松江分局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督促颜某完成核酸检测后带所调查。目前,颜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2)3月20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通报称:经查,当日21时许,在南山区月亮湾花园核酸检测点,蒋某桥(男,37岁)违反防疫规定,持王某(男,31岁)核酸码代替王某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目前,警方以妨害社会管理依法对违法人员蒋某桥、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一)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核酸采样的人员,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1)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刑法》第330条第1款第5项……。(2)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违法行为:核酸检测过程中,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项,第43条,第50条第1款2项、第2款。(1)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2)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3)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二)《刑法》第291条,第234条,第277条第1款、第5款。(4)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5)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6)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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