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第25期——党员醉驾、闯红灯、违章停车,都要受党纪处分吗?
作者:哈尔滨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来源:
时间:2021-11-30 点击数:
对醉酒驾驶被判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闯红灯、违章停车一般不追究党纪责任。
案例1:江苏省泗阳县汽车公司职工王某(中共党员)驾驶小轿车沿泗阳县繁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酒店附近时,撞到臧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致两车损坏。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5毫克/100毫升。泗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王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2:山东省乳山市下初镇政府安监办工作人员徐某驾驶小轿车沿乳山市河夏线行驶至威海恒邦化工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乳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徐某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该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属于故意犯罪。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案例1中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案例2中的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都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所以,对王某和徐某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闯红灯、违章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违章停车是否“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吗?
闯红灯和违章停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种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罚的程度。所以,党员如果有违章停车、闯红灯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就不再追究党纪责任了。
怎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酒驾醉驾党员党纪处分
第一种情形: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或醉酒驾驶但因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而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在没有造成恶劣后果和影响的情况下,一般给予党纪轻处分较为适宜。
第二种情形:党员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定性为涉嫌犯罪行为,并给予党纪重处分。实践中,一般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三种情形:因醉酒驾驶被判处刑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一般情况下都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