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第38期——公职人员拒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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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6 点击数:
警钟长鸣 总第38期
2022年 第 7 期
公职人员拒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典型案例
郭某某,男,中共党员,北京市C区M街道统计所科员。
2020年3月10日,M街道按照上级要求启动境外进京人员转运工作(接收区里下派境外入京人员转运到社区进行居家隔离),需要抽调人员成立转运专班负责此项工作。3月16日晚,因转运专班人员不足,M街道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定抽调郭某某进入转运专班工作。后在转运工作推进会上,郭某某以此项工作存在风险等理由当场拒绝参与转运工作,M街道因此重新调整人员安排,影响了街道防疫工作总体部署,并在转运专班工作人员中造成不良影响。
郭某某的行为属于违反组织纪律。郭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会上,以工作存在危险等理由,拒绝参与境外入京人员转运工作,拒不执行上级决定,给街道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应当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保证,根本原则是“四个服从”,严格的组织纪律是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违反组织纪律大多表现为违反民主集中制、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行为。相较于工作纪律,组织纪律更多强调的是个体对组织作出决定的服从和执行。遵守组织程序是对所有党员和公职人员共同的要求,由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依法得到切实尊重和执行,任何党员和公职人员不得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
本案中,郭某某身为党员干部,在疫情大考中本应坚决服从组织安排、迎难而上,守好抗疫基层战斗堡垒,但其公开表示不服从街道工作部署决定,拒绝参加境外入京人员转运工作,给街道疫情防控整体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之规定,是典型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